
省民政廳等部門近日印發《甘肅省養老機構預收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明確了養老機構預收服務費周期最長不超過12個月,對單個老年人收取的押金最多不得超過該老年人月床位費的12倍。
《辦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辦法》共10章58條,主要內容為總則、預收費要求、協議管理、預收費用途、退費要求、銀行存管、日常監管、問題處置、政策銜接、附則等。《辦法》所稱養老機構預收費用,是指養老機構提前向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收取一定額度費用,并承諾在一定時間內,按照服務協議約定提供相應養老服務的行為。主要包括養老服務費、押金和會員費。養老服務費是指床位費、照料護理費、餐費等費用。押金是指為老年人就醫等應急需要、償還拖欠費用、賠償財物損失等作擔保的費用。會員費是指養老機構以會員卡、貴賓卡、預付卡等形式收取的,用于老年人獲得服務資格、使用設施設備、享受服務優惠等的費用。
《辦法》鼓勵養老機構采用當月收取費用的方式,向老年人提供服務。采用預收費方式的養老機構,應當在服務場所、門戶網站等顯著位置公示預收費項目、標準等信息,并向負責監管的民政部門報送。養老機構預收服務費周期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養老機構對單個老年人收取的押金最多不得超過該老年人月床位費的12倍。社會力量舉辦的養老機構為彌補設施建設資金不足,通過預付性質的會員卡、貴賓卡、預付卡等形式進行營銷的,預收的個人會員費金額不得超過本機構上年度月平均收費標準的4倍。公辦養老機構、公建民營、政府與社會力量合作建設的養老機構,不得收取會員費。
《辦法》明確,養老機構不得利用格式條款設定不合理的退費限制、排除或者限制老年人權利、加重老年人責任、減輕或者免除養老機構責任。養老機構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不得以承諾還本付息、給予其他投資回報等方式,誘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交納預收費。養老機構預收費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開具發票,不得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不得以收款收據等“白條”替代收款憑證。
《辦法》規定,會員費不得用于非自用不動產、有價證券、金融衍生品等高風險投資,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投資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的公司,以及用于其他借貸用途。不得投資、捐贈給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實際控制人名下的其他企業。實行連鎖化、集團化運營的養老機構,不得投資、捐贈給關聯企業。
《辦法》明確,養老機構對符合服務協議約定退費條件的預收費用,應當按照約定及時退費,不得拒絕、拖延。老年人尚未入住機構接受服務,提出解除服務協議的,養老機構應當及時退還預收費用。老年人已經入住機構接受服務,提出解除協議的,扣除已經消費的金額,養老機構應當按原渠道一次性退還剩余費用,協議條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蘭州日報社全媒體記者趙萬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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